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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虚假认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日期:2024-01-04 浏览次数:0

近日,广东省茂名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虚假认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一批虚假认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

一、茂名某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2月16日,茂名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线索,对茂名某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对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时,利用钢卷尺、塔尺进行外廊尺寸测量,所测量的数据直接作为检验检测结果的行为,同时发现当事人在对该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时应用轴(轮)重仪的测量方法对该车进行称重,在二轴(轮)没有完全停放在称重板上直接测出数据,加上一轴轴荷数据作为了空车质量数据,致使空车质量数据失实且无法复核 ,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强制性检验检测规程和方法采用的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相关规定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了行政处罚

二、广东某扬建设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

根据上级转办线索,化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日对广东某扬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1年11月15日向曹某付款取得某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但当事人未能提供曹某的真实身份,同时发现当事人未有向某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认证业务,某质(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亦未到达当事人现场进行体系认证工作。当事人与曹某之间的交易属于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化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了行政处罚

三、茂名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检测仪器设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6月27日,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茂名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检测仪器设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经查明,当事人茂名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自2023年6月15日起,在设备仪器未经定期检定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27日出具了两辆小型汽车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的数据、结果是使用了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仪器设备进行检验出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行政处罚

四、茂名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8月24日,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茂名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经查明,当事人授权签字人曾某某因事于2023年8月24日请假1天,但当事人在授权签字人曾某某不在岗的情况下,出具了两辆小型汽车的检验检测报告。上述两份涉案检验检测报告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里,“底盘部件检验员”一项中,检验员签字一栏均为“曾某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行政处罚。

五、茂名市某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和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案

2023年5月31日,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茂名市某气体有限公司的气瓶检验站进行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查阅当事人出具的5份《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发现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共检验了35个气瓶,但当事人只能提供当天19条气瓶检验记录,并在上述19条检验记录对应的检验时间段内均未发现有工作人员在气瓶检验站内操作相关的检验设备,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的合法的检验记录。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情况下出具《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