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0-22 浏览次数:0次
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重要性
当前,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劳动争议、职业病、职工罢工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而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不仅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而且无法保障员工权益。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企业正常经营和工作的基本保障。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省人大近日公布了《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开展集体协商,迫切需要建立一支作风积极、业务精细、素质高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处)队伍。解决企业普遍存在的“不愿谈、不敢谈、不能谈”的现象,实现企业与员工平等协商、共建共享、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
劳动关系协调人(处)是劳资双方利益协调机制、申诉表达机制、矛盾调解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最基本承担者。协调劳动关系责任重大,专业性强,不仅要求员工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客观公正的意识,而且具有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的专业知识,以及熟练的沟通和沟通技巧。
劳动关系协调员(处)主要分布在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工会、调解组织、法律部门等部门。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提供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数十万人实际从事了相关工作。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以及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的需求将越来越大,但是目前的员工数量和素质都不适合这种需求。新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处)的成立,对于适应社会需要,提高职工专业水平,增强职工解决劳动问题的能力,促进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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