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东晟尚集团全国24小时咨询热线:4000-138-136,投标必备,品牌提升,国际贸易通行证,政府奖励,吸引投资,国内外实地办公地点,行业体系全覆盖
当前位置:行业动态> 公司资讯>

通过这一管理体系认证,一次性奖5万

发布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0

近日,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提出对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详情如下:

通过这一管理体系认证,一次性奖5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工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增强洞头区工业经济、数字经济竞争力,有效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高端要素资源集聚,加快打造现代产业新高地,全力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1.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的R&D投入,按照在浙江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核查调减部分相应扣除)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对当年研发强度达到3%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研发经费同比增速达到15%、25%、35%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1.5万元、2万元补助。达到以上条件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再给予1万元补助。对首次小升规企业,且当年研发强度达到3%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企业对以上补助可用于奖励研发人员和归集人员。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强度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认定条件的不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支持核心技术攻关。对纳入市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立项的揭榜签约项目,按照科技项目经费补助额的20%再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3.国家、省科技项目配套经费补助。区内企业或科研单位为主体实施的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国家级的予以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的40%配套资金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省级的给予不超过省级资助金额30%的配套资金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国家、省级下达计划有特别要求的,按照要求予以配套,特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研究确定补助金额。(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二、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4.加大科技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纳入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5.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三、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6.鼓励创新服务载体建设。对新列入省级创建、培育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连续两年,每年分别给予每家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营单位运营经费300万元、200万补助,对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当年分别给予每家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营单位运营经费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7.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50万元。对通过年度考核的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家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对于绩效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家当年分别给予3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对入驻各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新型孵化机构的单位,前四年分别给予每平方米20元/月、15元/月、15元/月、10元/月的租金补助,每个单位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会议室、洽谈室等公用部分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月的租金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8.支持柔性引才平台建设。对评定为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省级院士工作站、优秀市级院士工作站、市级院士工作站的,分别给予建站单位一次性奖励7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被评定为优秀A类专家工作站、A类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建站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评定为优秀B类专家工作站、B类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建站单位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对评定为省级博士创新站、优秀市级博士创新站、市级博士创新站的,分别给予建站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经批准建立的全国学会服务站、省级学会服务站、市级学会服务站每年分别给予35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全国学会企业联合体、省级学会企业联合体、市级学会企业联合体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经费支持,连续支持两年,经费资助到建站主体。(责任单位:区科协)


四、加大科技成果转化


9.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对列入市级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并实施完成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的成果产业化经费补助。每年对企业购置激光加工设备和引进激光与光电先进技术成果,按实际发生金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五、支持加强产学研合作


10.鼓励使用创新券。对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创新券购买各类技术创新服务,同一年度内,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为20万元,其他最高为10万元。每个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创业团队全年低于1万元的服务可用创新券全额抵用,超过1万元部分按照50%的比例抵用。(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1.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在我区新注册成立半年以上,有独立营业场所,年经营收入不低于30万元的从事科技服务、咨询、代理等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引荐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新增一家新认定的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12.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洞头联合创办研发机构共建产学研基地,视科技投入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5—10万元。由区政府引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的区域公共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给予安排运行经费。对承接大院名校温州联合研究院洞头分院运行管理的单位,按每入驻1家大院名校每年给予安排7万元的日常运行管理服务经费。(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六、促进科技金融结合


1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农业科技企业实施的区重大科技项目、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以及获得市级科技金融贷款(市保证保险贷款、科技担保贷款等),且单个科技贷款项目额度原则上控制在5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给予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七、提高产业平台支撑力


14.支持发展小微企业创业园。首次评定为省级五星、四星、市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创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在杨文和南塘工业区范围内没有工业用地,经备案审核租赁于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厂房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且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月厂房租金分别按照每平方米2元、3元、4元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园新招引区外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房东企业3万元/家奖励;新培育上述企业的,奖励减半执行。(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八、提速产业动能转换


15.扶持数字经济发展。对发展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落地我区,实际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信息经济重点企业、电子信息重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于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技术软件化(工业互联网APP)示范项目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6.鼓励推进两化融合。对企业实施的“两化融合”信息化项目,且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至5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15%给予补助,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云服务商年度服务企业上云新增数达30家以上的分别按照每家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企业通过与云服务平台及运行企业签订购买云服务合同,按实际发生的云服务费用的额度分档给予补助,对首年度实际上云支付服务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按40%给予补助,5万元以下的按30%补助,1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7.支持实施智能化改造。对经技术改造备案,企业当年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及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费用累计投入资金超过100万元(含下同)、300万元、500万元的,凭设备有效发票等材料验收后,分别按其投资额的10%、12%、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8.支持企业打造品牌。对新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订的企业,每项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按正式立项和标准发布两个时点各奖励50%。对新获得区长质量奖、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个产品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后续每新增一个不同产品“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企业通过现场年审的,当年给予3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对牵头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企业实验室通过CNAS实验室国家认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获省信用示范企业、市信用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AAA级、AA级、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9.鼓励申请运用知识产权。对原申请地址、授权地均在洞头的新授权国内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按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年度利息支出总额50%、不超过20万元的贴息补助。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司法途径所获得的除外)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注册集体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九、培育有实力的企业梯队


20.助推企业提档升级。首次“小升规”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直升一档并即时生效、发放1万元高质量发展服务券,连续三年给予奖励,首年奖励20万元,其中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或月度上规企业首年奖励30万元,后两年开票销售额保持增长的奖励10万元。对于2家及以上工业企业整合成1家的,且在整合后两年内实现新上规的,额外给予抱团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21.鼓励企业壮大规模。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以上的,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工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且当年度保持增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70万元和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22.鼓励企业绿色集聚发展。对企业进行节能节水改造的,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凭有效发票、申报材料,按照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亩均综合评价结果为A、B类的企业,其享受的补助在上述比例上分别再提高2个和1个百分点,但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包括重新认定的)清洁生产企业审核验收、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市“节水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新列入区级三星级绿色工厂的,给予3万元奖励。凡列入省、市制造业重点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23.突出优质企业招引。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履行招商引资协议并按期开工建设的石化项目、新材料新能源项目,对年设备投资额(以统计核定的实际投资额为准)首次超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招引数字经济总部、数字经济园区等大型数字经济项目,实施“一事一议”政策。(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24.加大项目财政支持。服务业项目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10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制造业项目、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世界500强投资的产业项目,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每5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


25.扩大重点领域招引。鼓励外资投向现代渔业、滨海旅游、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生产性服务业。当年实际使用外资按照每万美元实到外资给予奖励1000元人民币(高技术外资给予2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


26.强化市场化招商。新引进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实到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项目的中介机构、企业、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按当年实到外资的5‰给予中介机构、企业、中介人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于世界500强项目的,另外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奖励。(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


十、鼓励企业拓展市场


27.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流运输、科技信息、批零贸易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对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限上标准、5000万元(含,下同)和1亿元的(其中批发业企业须达到5亿元、10亿元和20亿元),分别给予该工业企业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28.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工、贸企业参加由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展销会的展位费给予80%补助,单次展会最多补助4个标准摊位(参展合同或协议没明确的,每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下同),单个标准摊位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对企业参加的一般性各类展销会的展位费给予50%补助,单次展会最多补助3个标准摊位;单个标准摊位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人员费按市内、市外、省外分别给予一次性0.2万元、0.5万元、0.8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参加国内展会相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29.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工、贸企业参加区重点支持的境外展会和市政府主办的境外自办展,按其实际展位费支出给予补助,同一展会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补助4个标准摊位,单个标准摊位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其参展展品的运输费按其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奖励,每次展会运输费用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参加一般性国际性展会,每个展位给予50%补助,同一展会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补助4个标准摊位,单个标准摊位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每个展位给予60%补助,同一展会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补助4个标准摊位,单个标准摊位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对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给予人员费补助,其中境外展会举办地为亚洲地区的,每家企业给予1万元人员费补助,亚洲地区以外的,每家企业给予1.5万元人员费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30.支持企业参加线上展会。鼓励工、贸企业参加国内外线上展会,企业参加温州市重点线上数字展会目录外的展会给予线上参展费50%的补助(同一展会已享受线下展会补助的不再享受线上展会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附   则


1.关于规定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本政策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洞头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均不享受本规定全部条款。“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本规定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区财政资金。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资格定补类项目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区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市级使用外资数额”以商务部统计口径公布的数据为准。“世界500强”以《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为准。“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省级”指浙江省级。“以上”均包含本数。


5.有关特殊情况说明。对政策兑现需要企业提供发票认定金额的,均指不含税发票金额。除1-13条、14“小微园运营和招引”、18条、20条“首次小升规”、21条“年营业收入上台阶”、22条、27条政策外,政策兑现严格执行贡献兜底原则,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其超出部分不再给予政策兑现。针对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新注册企业实现“首次”小升规的(包括区外迁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新注册企业),原企业3年内若在我区出现退规的,新注册企业不得享受首次“小升规”政策。


6.本政策自2022年1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涉及实施细则的另行制定。其他我区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