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0-22 浏览次数:0次
首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岗位要设置劳动关系协调员一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以更公正的立场调解劳动关系纠纷。
第二,工会,特别是基层企业工会,设置劳动关系协调员一职。企业职工与企业管理者之间发生劳动关系纠纷时,以职业能力为目的,从更公正的角度协调职工与企业管理者的态度,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共同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
第三,社会设置劳动关系协调员一职,在企业职工与企业经营者发生劳动关系纠纷时,以帮助职工为目的,从更公正的立场出发,协调职工与企业管理者的态度,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维护正常的生活和管理秩序,促进和谐社会的培育和发展。
第四,设立专业劳动关系调解组织,根据民间社会组织登记法或企业法,可以帮助职工或用人单位管理劳动合同;应邀参加集体协商;邀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转职、终止劳动关系、工资、工伤事故、死亡赔偿等纠纷问题进行调解和沟通,避免问题加重,导致停尸房谈判的出现,造成停尸房停工的道路堵塞,或胜诉失去工作的结果,造成人才的双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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